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兴**限公司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兴**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6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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