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张**申请执行河南省得邦利**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浚县**限公司、李**、郭**、张**、张**、刘**、于**借款担保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徐*、张**申请执行河南省得邦利**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浚县**限公司、李**、郭**、张**、张**、刘**、于**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的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侯查封,没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执字第0000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俱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浚县**限公司、李**、郭**、张**、张**、刘**、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张**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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