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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