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中铁二**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1合同项目经理部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保全费336.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