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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中铁二**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1合同项目经理部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中铁二**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1合同项目经理部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保全费336.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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