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以未经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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