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兰江船诉刘**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江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江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江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田**与湖北利达**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吴某甲、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江苏捷**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江苏华**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阳**美联连锁超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强**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
胡**与泗**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