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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江船与刘**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兰江船诉刘**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江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江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江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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