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吉泰交**有限公司、宣城市**有限公司、宣城荣**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64元,减半收取2163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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