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吉泰交**有限公司、宣城市**有限公司、宣城荣**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吉泰交**有限公司、宣城市**有限公司、宣城荣**限公司、安徽**限公司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64元,减半收取2163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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