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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风川诉崔振国、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崔**、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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