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崔**、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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