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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起与被告刘*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起与被告刘*岩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葛**,被告刘*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起诉称,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以来,苗冲口0.5亩粮田都是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是原告长兄,便蓄谋占用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没有同意,便强制占用进行耕种,至今已达15年,未给原告占用补偿费,15年中,原告多次向村级组织、乡派出所、乡政府请示解决,但未见效果,政府领导来时被告承认错误,走后便对原告进行殴打。现苗冲口0.5亩原告承包所有的责任田已被政府征用,应得一定的补偿费用,被告要强制领取此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侵占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0.5亩15年的经济损失4500元人民币;2、苗冲口的粮田0.5亩的征地补偿费1735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刘*岩辩称,土地承包到户后,在第一轮承包中,村组织把苗冲口的粮田0.5亩发包给了被告的母亲和胞妹,后经协商,原、被告三兄弟各占三分之一。但原告得到三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后,不想耕种,与村民组长刘**协商将苗冲口的0.5亩粮田无偿转让给刘**耕种,于是在第二轮承包中写在了刘**的承包合同上。被告考虑该丘田是母亲的老业,将被告自家在屋大门口的一丘四担面积的田*稍远一点的两丘两担面积的田与刘**调回这0.5亩粮田,经与组上群众见证,被告与刘**调田成功后,苗冲口的0.5亩自然归被告所有和耕种。在被告耕种后有一段时间外出打工,被告的胞弟刘*唱将该0.5亩田转让给他人耕种三年多,被告后来还买了稻谷交清了公余粮,在乡政府的主持下,该0.5亩又名正言顺归被告。这0.5亩田是母亲和胞妹的,母亲过世,胞妹出嫁后,原告对这丘田完全没有继承权,因为原告和刘*唱没有对父母尽孝,没有生养死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侵占0.5亩田的经济损失和确认该0.5亩田的征地补偿费由原告享有是基于其认为该0.5亩田的承包经营权由原告享有。而被告认为该0.5亩田的承包经营权由被告享有,原、被告双方均出具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以证明该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自己所有,故本案争议实质是双方对该土地权属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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