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和商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广州颐和**司银川分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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