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王**,女,哈尼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州人,住昆明市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关于张*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月抚养费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300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08)安*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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