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杨**、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杨**、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本案证据不足且原告张**无法联系,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欧兴红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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