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滦**有限公司、滦平县张**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0.00元,减半收取1425.0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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