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发生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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