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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抚养费款自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孙某某抚养费1214元,共计人民币20638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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