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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