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明诚**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邑明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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