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张**,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

关于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张**给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张*,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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