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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沈**、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沈**、方*、周*、林*、张*、原审第三人武汉卓越**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林**、陈**、王*、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杜**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秦**、李**,原审被告沈**、周*、林*,原审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周*,原审第三人卓越公司、林**的委托代理人林*、王*的委托代理人沈**、王**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方*、原审第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对杜**公司进行依法审计的情况下,而直接依据杜**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年检报告书(2012年度)将杜**公司2012年度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576809.27元判决归入卓越公司,明显存在不当,杜**公司剔除经营成本后收益的数额尚未查清,上述事实能否查清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裁判结果均具有实质性影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杜**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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