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威**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威**公司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威**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海威**限公司提出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19元,减半收取15509.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余15509.5元退还原告青**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