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汪**、江苏博**有限公司、瞿**、袁**、林海望、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雷**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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