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徐**、徐**、第三人张家港**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2970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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