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徐**、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与被告徐**、徐**、第三人张家港**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29700元,由原告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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