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纪*梁诉被告**实验学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纪*梁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启梁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启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纪启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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