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