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限公司、苏州扬**份有限公司、王**、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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