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安*与被告中华联**苏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上汽通**责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上汽通**责任公司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三人上汽通**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结案后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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