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公司直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安**平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公司直属支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在上诉期间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海东地区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海东地区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3元,减半收取358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