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输公司第九车队与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输公司第九车队(以上简称市运九队)与被告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运九队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市运九队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将其购买的车号为豫D56986号的货车挂靠在原告单位,双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但被告除合同签订初期履行了相关义务外,之后长期失去联系,不按约定参加车辆年检、驾驶员培训、保险、不缴纳相关费用。为此原告登报,要求被告结清原告为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并解除挂靠关系,至今未有结果。造成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没法收回,对车辆失去监控,给社会留下了安全隐患。综上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违反了诚信原则,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挂靠关系,宣告被告所持车辆的相关手续作废,并向原告补交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以市运九队为甲方,陈**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车辆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乙方自愿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豪沃牌汽车入户到甲方,车号为豫D56986,车架号387931,发动机号为090517005037。甲方为其提供车辆入户,办理行车证、营运证、附加税、年检等手续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二、服务车辆的产权属乙方所有,乙方自主管理车辆在营运中的一切事宜,享有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控制支配权,营运收入利益权。……五、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保险,保费由乙方承担,不得脱保、漏保、保额不足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收回该车辆营运手续(牌照、行车证、营运证、附加税证)。六、服务期间,乙方每月10号前向甲方缴纳当月服务费。超过规定时间者,每天按5%向甲方缴纳滞纳金。连续2个月未交服务费者,甲方应收回车辆营运手续(牌照、行车证、营运证、附加税证)。

协议签订后,协议签订之初陈**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之后长期不再按照协议约定参加车辆年检、及时投保及交纳相关费用。2014年11月4日,市**队在《平顶山日报》刊登声明,以该车辆未按规定参加保险和年检,继续违法营运,违犯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交法及有关规定为由,要求车辆所有人自登报之日起10日内到单位办理停止违法营运手续;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登报后,陈**仍未按要求办理,市九队为此而起诉。

以上事实由市运九队提供的车辆服务协议、车辆行驶证、《平顶山日报》、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运九队与陈**之间存在机动车挂靠服务协议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车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陈**长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市运九队在《平顶山日报》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现**九队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本院宣告挂靠服务车辆的牌照、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证作废的请求不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市运九队未提供在挂靠服务期间为挂靠车辆垫付的相关费用证据,对此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顶**输公司第九车队与被告陈**2013年7月8日签订的豫D56986号车的车辆服务协议;

二、驳回原告平顶**输公司第九车队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