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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祥**限公司与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安特**限公司诉被告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安特**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安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安特**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安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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