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总公司诉被告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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