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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通**诉王现军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王**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洛阳**限公司送达了在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开庭的开庭传票(短信通知)。现原告洛阳**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3元,由原告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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