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任公司诉被告王正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宇**任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重庆宇**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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