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君**限公司诉被告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与被告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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