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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有限公司与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愿与被告协商处理,故原告泸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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