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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有限公司与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充**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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