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绍兴**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碱**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青海**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3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117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担任记录。
2014年8月29日,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西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受理海西州**责任公司对债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4年10月22日,青海**公司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正在指定及接受财产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