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长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常熟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云**有限公司货款235460元,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本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申请了破产债权。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长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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