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神**限公司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神**限公司以被告上海丽**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2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