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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限公司与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顺**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顺**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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