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都建**限公司与李**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国都建**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国都建**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都建**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都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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