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国都建**限公司与被告李**、被告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国都建**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都建**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都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冯**与北京圣**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北京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北京广**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智**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看与北京康**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鑫**公司分公司与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福**限公司与孙福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北京祥**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北京福**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北京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