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北京**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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