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诉被告北京佳和顺诚**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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