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北**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家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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