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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与北京**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边**与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边**与正兴**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边**诉称:2012年7月4日,边**在二手市场购买京P5AT82的福田牌小货车一辆,出售车辆的人将边**领到正**公司处,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正**公司为边**的车辆上牌、补办各种证件及过户手续,边**承担相关费用;此外,正**公司还为边**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手续。合同签订后,边**依约向正**公司支付费用1500元、会费400元、押金2000元及其他两项费用一项600元,一项500元。当时约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的费用包含在1500元之内,但今年正**公司通知边**交纳下一年度费用七千多元。为此,双方产生争执,正**公司强行将边**的车辆的所有手续扣留。边**认为: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以欺骗手段告知边**办理车辆运输证、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费用包含在1500元之内,同时当年也确实按照口头约定办理,但一年后正**公司突然变卦,拿出边**当时没有仔细看的合同导致重大误解。故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正**公司返还擅自扣留的车辆手续;3、正**公司返还边**押金2000元。

庭审过程中,边少杰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

被告辩称

正**公司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办理车辆过户的费用由边少杰承担。合同还有三年到期,每年违约金1500元,共计4500元。边少杰在合同期内严重违章,根据合同第六项第五条,原告需支付风险抵押金5000元。边少杰交纳的押金正**公司同意退还,但违章罚款需要边少杰自行承担。

同时,正**公司反诉称:2012年7月4日,正**公司与边少*签订合同书,约定边少*将其自行购买的京P5AT82福田牌货车挂靠登记在正**公司名下从事运营,由正**公司为其办理车辆的相关运营手续,边少*支付每年1500元的服务费及营运期间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会员费等。双方还约定,正**公司不享受该车的运营利益,但因该车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赔偿问题亦与正**公司无关,该合同有效期为四年。合同还约定,在边少*营运期间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需向正**公司支付安全风险金5000元。现边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正**公司认为,边少*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正**公司违约金4500元,故正**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边少*支付正**公司违约金4500元及交通违章安全风险押金5000元。

边**答辩称:同意承担车辆过户的费用,但京P5AT82车辆的违章均不属于严重违章,不应当支付风险抵押金。边**之所以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边**与正**公司产生了纠纷,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甲**东公司与乙方边少杰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合同约定将乙方购买的京P5AT82福田牌汽车挂靠在正**公司名下。合同第三项第2条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保养等,费用由边少杰承担,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手续。乙方每年度向甲方支付办理(含:车辆等级鉴定、二级维护)上述各项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合计1500元。第一年度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以后每年度届前30日交纳下一年费用。”合同第四项第7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交费不满肆年乙方若终止合同,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叁仟至陆仟元,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合同第六项第5条约定:“如有酒驾及严重违章者须向公司交纳安全风险金伍**并不退还。”2012年7月4日,边少杰支付正**公司押金2000元,车辆等级鉴定费、二级维护费及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00元。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7月25日,本案合同项下的车牌号为京P5AT82的车辆共计发生交通违章20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车辆挂靠合同书、收据、车辆违法查询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边少*与正**公司于2012年7月4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对于边少*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正**公司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正**公司应当返还边少*押金2000元,并协助办理京P5AT82车辆的过户手续。边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交费不满四年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并应当向正**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至6000元,正**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为45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正**公司另主张京P5AT82车辆存在“严重违章”,应当支付安全风险金5000元,对此本院认为,“严重违章”指的是违章的性质而非违章的次数,京P5AT82车辆虽然存在20次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仅限于“未按照指示交通标线指示行驶”、“未按尾号限制通行”、“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其违章的性质并不严重,故正**公司要求边少*支付安全风险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违章罚款应当由边少*自行承担。

综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边少*与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边少*押金二千元;

三、北**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边少杰办理京P5AT82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边少杰负担;

四、边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五百元;

五、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十三元,已交纳,边少杰负担十二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北**行营业部,账号:11-080101011842217,户名:农行北**行营业部代收法院诉讼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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