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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卜**、许**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建设村十一组”)与被告卜**、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设村十一组诉称,原告经灵宝市人民政府层层审批,于2009年7月8日合法取得了“建设村安居小区”建设用地许可权,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施工,然而二被告无理阻挡,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0000元。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安居小区”建设界限不清,应由政府部门进行确权,该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的起诉。

原告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十一村民小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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