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学治与被告常*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学治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学治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学治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学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郭**申请执行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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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贾**与被告李发展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灵宝市涧西区建设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卜**、许**侵权纠纷一案
张**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蔡**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卢氏**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