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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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