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郭**申请执行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学治与常*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蔡**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等人与石龙村六组侵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等人与六组侵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陈*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董**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