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诉被告陈*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郭**申请执行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学治与常*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蔡**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董**与董**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张**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氏县**责任公司诉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蒙某某与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