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郭**申请执行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学治与常*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蔡**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董**与董**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张**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某某与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曹**、关冬与石龙村六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