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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责任公司诉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徐家湾乡徐庄村洞沟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氏县**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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