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曹**、关冬与石龙村六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曹**、关冬与被告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六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曹**、关冬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曹**、关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关**、曹**、关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曹**、关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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