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关**、曹**、关冬与被告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六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曹**、关冬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曹**、关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关**、曹**、关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曹**、关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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